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系统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0-06-30 08:45来源: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作者:admin 点击:
宁教工委组 [2010]12 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系统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关于进

宁教工委组[2010]12

 

关于印发《南京市教育系统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工委(党委),各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有关民办学校党组织,机关各处室:

市委教育工委20064月印发了《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南京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20076月印发了《南京市教育系统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试行)》。几年来,三个文件的试行对建设高素质教育干部队伍,提高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现修订后正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省委教育工委、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

 

南京市教育系统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

集体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全市教育系统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南京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意见》,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议事原则

1、中小学校(单位)实行校长(行政首长)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关系学校(单位)长远发展和涉及教职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切实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二、决策议事内容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1、学校(单位)工作中有关贯彻教育方针、明确办学方向、实施重大改革等事关全局的问题。

2、学校(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办学章程、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等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3、机构设置、领导干部分工、干部任免、人事安排、教师聘任和奖惩等事项。

4、重大经费收支、重大基建项目、重大设备采购、招生工作、对外交往(合作)项目。

5、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安全稳定的工作。

6、本学校(单位)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议事程序

1、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尽可能保证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参加。确因工作等其他原因无法安排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方可举行。

2、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时,根据议题内容由行政或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前学校(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应进行沟通,统一思想。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

3、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程安排,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领导成员或列席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然后展开讨论。讨论问题时,与会人员应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畅所欲言。有关部门应事先准备好书面材料。

4、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会议主持人的意见。会议主持者要善于集中,在与会人员形成共识后,作出会议决定或决议。

5、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如遇到需要表决的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采取口头表态或举手表决方式。特殊情况需要时,也可由主持人提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表决权,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出席会议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

6、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如对讨论的问题产生严重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议及表决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7、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负责,议事决定事项由会议记录人员整理成文,存档备查。重要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向全体教职工通报。

四、决策议事纪律

1、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如个人对会议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可建议下次会议研究。在集体决定未作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拒绝执行,也不得在不当场合发表与会议决定相抵触的言论。

2、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擅自对外泄露会议讨论的经过和会议议定的保密事项。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会议的有关内容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学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如果由于个人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严重后果,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追究责任。

五、其他

1、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领导班子成员可相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报告,并形成相关的决策情况记录。

2、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规则由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4、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推荐内容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党建工作 | 文件资料 | 网上办公 | 活动交流 | 在线培训 | 通知公告
主办单位: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维护单位: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党校
地址:南京市游府西街46号15楼 邮编:210002 联系电话:025-82212552
版权所有 2010-2011 中共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最佳分辨率1024x768
苏ICP备05016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