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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学校(单位)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在学校(单位)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中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坚持干部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方向,按照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要求,通过年度考核,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领导干部一年来在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促使干部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水平,创造新的业绩。 第三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遵循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范围和对象是: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的局管领导干部。 第五条 根据市教育局当年的工作重点,确定每年重点考核的学校(单位)及对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在市委教育工委领导下,由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组织实施,按照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工作统一部署的时间要求进行。 第七条 各学校(单位)党组织配合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负责本学校(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八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重点考核一年来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 (一) 工作成效,主要是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实际成效。 (二) 工作作风,主要是指正确处理对上负责与对学校(单位)发展负责的关系,密切联系师生员工,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议事规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班子团结的情况;勤奋敬业、勇于负责、求真务实、争先进取的情况。 (三) 廉洁自律,主要是指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洁奉公,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四) 要把组织考核和教职员工的总体评价及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被考核人一年来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个人总结和述职述廉。被考核人对照年度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述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时间应提前一周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纪工委。 (二)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主要是根据年度考核的内容列出测评项目,由参加的人员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被考核对象填写评价意见。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的范围,与参加听取述职的人员的范围一致;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50人;5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参加测评。民主测评表由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统一发放、回收和统计。 (三) 个别谈话。凡被列为当年重点考核的对象,以及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被考核人,由市委教育工委派员与其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被考核人的有关情况。 (四) 评定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控制在其总数的15%以内。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所在学校(单位)提出,报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平时掌握情况、个别谈话情况以及其它评议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报市委教育工委审定。 (五) 结果反馈。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委教育工委集中或个别反馈给被考核对象所在学校(单位)和个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书面申请复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经被考核人签字后报送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被考核人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工资晋升、培训依据。被考核人应根据年度考核的结果,提出今后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方案及措施。 第十一条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级别和工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其领导职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不能正常晋升级别和工资,并根据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现任职务、责令辞去现任职务或降职等处理。 第十三条 交流担任现职不满半年或挂职锻炼不满半年并已经结束的,可不参加述职,其交流前或挂职期间本年度的有关情况应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挂职锻炼超过半年并且还未结束的,由其挂职所在学校(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四条 本年度组织上派出参加脱产培训学习超过半年的,主要根据其培训学习表现确定考核等次;不超过半年的,年度考核按有关程序进行,其培训学习表现应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对于非组织上派出,但经组织上同意外出参加培训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不参加领导班子分工的,年度考核除述职可不参加外,其它按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当年经过组织全面考察考核的,年度考核可不再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其它按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和涉嫌违法乱纪已经或将要被立案审查的,其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宁人字[2002]18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要坚持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增强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要针对学校(单位)管理工作的内容及特点,结合学校(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规范,对考核内容进行科学细化量化,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科学考核要素和量化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各学校(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教育、舆论引导和组织实施,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统一到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高素质教育干部队伍上来,努力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创造良好的氛围,提高考核质量,充分发挥考核的综合效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一般于次年的一月份开始,二月底前结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单位)中层干部 选拔任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要求 1、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工作。 2、直属学校(单位)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结合职位要求,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各学校(单位)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聘任制。每三年为一个任(聘)期。 3、直属学校(单位)中层机构不设非领导职务。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教育事业,按照教育系统共产党员思想上高素质、业务上高技能、人格上高信誉的先进性要求带头实践,在学校建设和改革发展中做出实绩。 (责任编辑:admin) |
